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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港人居台 機關應示否准理由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港人在「反送中」後申請移居來台,屢遭依國安理由保留觀察或否准。監委十九日促請陸委會及內政部移民署應明確揭示否准的理由,並研訂具體可操作的投資移民審查基準。
香港民眾去年向監察院陳情,指申請投資移民或專業移民來台或尋求政治庇護屢遭否准,監察院聯席會議十五日通過監委紀惠容、葉大華、施錦芳所提調查報告,促請陸委會、移民署及經濟部投審會檢討改善。
監委紀惠容、葉大華、施錦芳指出,政府考量過去北京當局對港澳控制及滲透日深,加以當年《港版國安法》將上路,因此對原為大陸地區人民之香港居民取得中華民國身分個案強化審查,彌補國安漏洞,但也被外界質疑,只要港人在中國出生或有涉陸因素者,申請案一概遭否准,變成「一刀切」。
監委說,移民署否准時,僅單一援引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或有國安疑慮等,未盡然詳述所有不予許可的原因;建議陸委會及移民署除明確揭示不予許可港人申請居留定居理由外,也應持續加強相關法令宣導與實務講習。
監委建議,陸委會宜與移民署共同研訂具體可操作的「投資移民」審查基準,明確告知具體申辦方向及適切做法,也須思考是否建置「投資移民」案件進度查詢網站;此外,香港投資者建議有關「聘僱兩國人滿三年」的投資門檻提高,宜於法規中明定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