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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5大違法樣態 強迫換補休、未滿1小時不給錢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勞工加班必須給加班費,但根據統計,去年有高達一千八百八十三件違法案件,勞動部二十五日彙整五大違法樣態,包含強迫加班只能換補休、加班未滿一小時不給加班費等,提醒雇主注意。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雇主如果讓勞工加班,就應該依法給加班費,但實務上還是有許多雇主不清楚規定而違法。
黃維琛表示,民眾經常詢問「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是常見的違法樣態,勞工加班後,雇主原則上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勞工如果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才可以實施補休,因此雇主其實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黃維琛說,也有民眾發現「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但工資不是只有以底薪為限,只要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雇主用任何名義給予都屬「工資」範疇,像是全勤獎金、夜班津貼、伙食津貼等,在計算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都應該列入計算。
另外,也有民眾反映「雇主規定加班未滿一小時不給加班費」,黃維琛表示,只要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段就應該照給加班費,加班不滿一小時還是可以換算發給加班費,因此雇主不能以此為由不給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