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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求提早到班準備 勞動部:算加班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雇主讓勞工加班依法必須給予加班費。勞動部二十五日表示,不論勞工是在正常工作時間後加班,或在工作時間之前提前到班,只要是在雇主要求下、超過原來正常工作時間就算加班。
根據勞動部統計,去年違反加班費的裁罰案件有一千八百八十三件,總裁罰金額高達六千二百萬元,其中裁罰金額最高的一案高達七十萬元,違法樣態包含沒有給加班費、沒有給足加班費;而今年也有一案已經被裁罰八十萬元,也是沒給加班費或要求一定時數才算加班。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雇主如果讓勞工加班,就應依法給加班費,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
黃維琛舉例,過往曾有銀行主管要求行員提前到班,若銀行是早上九時開門就要求勞工八時四十五分到班先準備等九時迎接客戶,有的主管甚至會以做早操、撿垃圾等名目要求勞工提早到班。
黃維琛表示,不論是在工作時間之前,或者是工作時間之後,只要雇主下了要求且不論什麼理由,勞工若就是因此而被拘束了,因此只要是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算加班,依法必須給予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