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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摸女童胸、肚猥褻 原判3年2月 2審逆轉無罪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罹患中度聽覺障礙的洪姓男子因修車關係,認識一名發展遲緩的國小女童,洪男被女童指控,趁騎車載她時,撫摸她的肚子與胸部,涉嫌強制猥褻,一審採信女童說詞,判洪三年二月徒刑,但二審審酌,此案僅有女童證述,且前後不一,也無其他補強證據,以「罪疑唯輕」原則,判洪無罪。
判決書指出,洪姓男子一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從醫院載女童前往台中市市民廣場時,趁機以手摸女童的肚子和胸部,涉嫌對女童強制猥褻。
一審採信女童證述,認為洪男涉嫌強制猥褻,判刑三年二月,洪男否認犯罪,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合議庭認為,女童對於被撫摸胸部、肚子的地點、過程,前後描述不一,加上其他如女童的哥哥、哥哥女友等人的證詞,都不足以證明,當時女童有被洪男猥褻。
另查,以洪男與女童共乘機車的方式,二人應非首次相識、共乘機車之人,再加上機車行業者等人,都有看過,女童曾有坐在洪男腿上的互動狀況,顯見二人有一定熟識程度。雖然洪男在騎車過程,以女童擋住視線,而以摸肚子等不合宜的方式,要求女童放低坐姿,與一般社會常情不合,但若以此行為,無視客觀行車狀況,據此認定洪男有為了滿足性慾而猥褻的犯意,「實屬牽強」。
合議庭認為,此案洪男始終否認涉案,另外女童的指證內容,也有前後不一、無法採用的疑點存在,經綜合審酌後,認為此案事證不足,無法認定洪男有強制猥褻犯行,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