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王姓女子與同居男友在三年前登記結婚,未料才新婚一年多,王女與施姓健身教練婚外情,王女丈夫去年間發現後,質問二人,施承認「有過夜、二次」,王女丈夫據此提告,向二人求償一百萬元的精神撫慰金,台中地院判賠二十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姓女子在一0六年間與男友同居,一0九年五月間與同居男友登記結婚,未料王女在新婚一年多之後,即因在健身房運動的機會,認識施姓健身教練,王女與施發展婚外情,有擁抱、親吻、一同過夜的情事。
李姓丈夫去年七月質問兩人「有抓到,有證據了吧!」、「有接吻、有擁抱了吧!」,「在這邊過夜幾次?」、「你認同有跟她發生關係?」,施男坦承過夜二次,且有發生性關係,李男據此認為嚴重侵害配偶權提告,請請求一百萬的精神慰撫金。
法院審理時,施男否認與王女有逾矩行為,辯稱只曾聽聞王女抱怨過婚姻不順,曾看過王女出示丈夫已簽名的離婚協議書,也跟他說已跟丈夫離婚,所以他對王女的婚姻關係不知情,且王女丈夫提供相片只有擁抱的背影照,不能證明二人有不倫。
法官審酌,根據王女丈夫提供的影片可證,二人已承認有擁抱、親吻、過夜等行為,另外根據王女與施男的對話截圖,有提到「離婚原因嗎」、「反正他都想要離婚,問清楚死得明白一點」等語,顯示施當時知道王女正在討論是否離婚之事。
法官認為,王女、施男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關係,需共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審酌雙方身分、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後,判賠二十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