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民國一0四年發生大火,造成六名消防員殉職。一、二審依違反消防法判業者劉得斌六年十月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調查未盡、理由欠備,日前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新屋保齡球館在一0四年一月二十日凌晨因變電箱爆炸釀生火災,消防局派員前往搶救,灌救過程中鐵皮鋼架的二層樓建築突坍塌,造成進入火場的六名消防員殉職,另有一人受傷。
一審合議庭認為,劉得斌的行為與釀成火災、造成六名消防員來不及逃生而殉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劉得斌犯後始終否認,也沒有和解,所為應予非難,依違反消防法致人於死罪判處六年十月徒刑。
案經劉得斌上訴,二審審酌,劉得斌未定期實質檢修電源線及消防設備,確實有過失,上訴指摘消防指揮調度不當為無理由,原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仍判刑劉得斌六年十月。
劉得斌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原審判決依據桃園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央警察大學鑑定書,未載明「電氣因素」「電線發火」原因,有調查未盡、理由欠備之違誤。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未詳查館內消防設備功能,及消防設備師的供述與所出具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等文件,以及當下劉得斌是否介入、指導或誤導後續救災等,均有理由不備之違法,日前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