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昨(四)日表示,營利事業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下稱本作業),應備妥受控交易合約,在預訂辦理調整之貨物進口時,於報單申報暫訂價格及註記相關事項,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3款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向海關提出正式價格申請核定完稅價格,且應就同樣貨物作趨勢一致及相同之調整,由海關依關稅法第2章第2節關稅估價規定核定貨物完稅價格。
關務署說明,自109年度起實施本作業,迄今已3年餘,為符合財政部實施本作業以調和各稅之政策,海關辦理本作業均將核定結果通知相關國稅局,俾利關稅及內地稅相互勾稽。另為使各關辦理完稅價格核定作業更為順暢,提高案件審核效率,於112年9月12日邀集會計師公會(事務所)、相關營利事業、賦稅署及國稅局等舉辦「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說明會,籲請營利事業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受控交易參與人應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因素達成協議,以利會計年度開始後,辦理進口貨物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事宜。上開協議應使海關知悉預定辦理調整之貨物項目或集團品牌,如年度期間內因情事變化致協議內容變更者,請於海關有檢視需求時提供資料,俾符合規定並兼顧商貿實務。
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申請核定完稅價格時應就全年度利潤、進口報單及同樣貨物完稅價格進行綜合考量,對同樣貨物作趨勢一致及相同調整,且應避免將全年度利潤集中於少數報單調整,以符合關稅估價規定意旨。另貨物因產業營運模式致每季或半年有不同訂價方式者,亦請詳實說明相關訂價理由及方法。
關務署最後提醒,因應112會計年度即將結束,請辦理本作業之營利事業提前檢視利潤情形,及早就本年度貨物完稅價格調整範圍準備相關申請資料,並對同樣貨物作趨勢一致之調整。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署及各關承辦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