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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彥北市府大廳打服務中心主任 高院駁回上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工運人士李明彥一一0年五月間因對其先前提出的申訴案件不滿意,在台北市府一樓大廳民眾服務處大聲喧嘩,服務中心徐姓主任出面制止,卻遭李男朝頭部揮拳,徐主任報警並提告,台北地院判李男拘役十天,得易科罰金一萬元,李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十七日駁回李男上訴。全案仍得上訴三審法院。
全案緣於工運人士李明彥因對其先前提出的申訴案不滿意,於一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十六時至十七時三分許,,在台北市政府一樓大廳民眾服務處大聲抗議。因該地同時也是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的辦公地點,消服中心徐姓主任見狀,便前往勸導李明彥離開,以免影響其他民眾的權益。
不料,李明彥竟以右手朝徐姓主任頭部揮拳一次,導致徐逢源左側頭部受有挫傷,事後,徐主任報警並提出告訴。台北地院審理期間,李男坦承以右手朝徐揮拳,卻否認自己有傷害他人的意圖,不過,法官認為李男傷害罪犯行明確,判拘役十天,得易科罰金一萬元。李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期間,李男辯雖有用右手打徐主任左臉一巴掌,但對方應該是沒有受傷,只是感受不好而已,甚至還辯稱,他在現場遭到人身侵害,才做出反抗打徐男一巴掌,是抗暴行為等。
合議庭審理認為,經勘驗過到場員警配戴的密錄器攝錄影像、筆錄及擷圖,及審酌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受交互詰問證述明確,足見被告確有毆打告訴人之主觀犯意,且還有告訴人驗傷診斷證明書可佐證,所以,李男上訴意旨及所辯各節均不可採。被告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