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劉姓已婚男子與另名女子是男女朋友,二人在去年四月分手,女子指控劉外流交往時的裸聊截圖,涉妨害秘密;劉辯稱,女子同意裸聊,已默示同意截圖,且截圖非他外流,強調無罪,一、二審都認定,同意裸聊不等同於將裸聊內容保存,在女子不知情下截圖,已構成妨害秘密,判刑四月,得易科,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劉男與一名女子在一一0年十月至十二月間裸聊視訊時,涉嫌將女子裸露胸部的視訊對話過程截圖,但女子不知情,劉男將相片存放在手機內,不過雙方在去年四月間分手,女子因故得知,當時裸聊的過程有被截圖,因此提告妨害名譽。
劉男則辯稱,女子當時同意裸聊,自然有默示同意他截圖,至於截圖如何外流,他並不知情,也非他所外流,認為女子在分手前即已得知裸照外流,但卻在分手後才提出告訴,已事隔四個多月,且後續還提告性侵、妨害秘密等告訴,有意藉此索償高額分手費,請求法院判處無罪。
一審認定,視訊與截圖的性質、效果都不同,視訊為動態過程,沒有電子訊號留存的問題,但如果將視訊截圖,以電子訊號存放在手機,極可能因程式設定上傳後,存在雲端空間,有危及被拍攝者的隱私,而過去也不乏裸聊者的截圖外流,身心遭受折磨的案例。
法院認為,女子雖然同意裸聊,但不知劉男在過程中有截圖,劉男利用螢幕截圖的科技設備,在被害女子不知情的狀況下,擷取視訊的裸露身體影片,屬於以照片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涉犯妨害秘密罪,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十二萬元。
劉男上訴台中高分院,仍否認犯罪,請求無罪判決,檢方則認為原審量刑過輕,還可易科罰金,對犯罪者無嚇阻作用,也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一審量刑妥適,沒有違誤之處,檢方或劉男上訴都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