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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交部修改海員外派管理規定12/1起施行

記者李錫銘/台北報導

中共交通運輸部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為進一步落實外派機構責任,切實保障外派海員權益,中共交通運輸部發佈修改《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並自今(2023)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共交部表示,新規定主要進行四方面修改,在優化外派機構許可管理方面,落實國家優化營商環境和”一網通辦”要求,將外派機構的許可層級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調整為直屬海事管理機構,不再要求外派機構到海事管理機構現場辦理資質變更、註銷手續。同時進一步細化許可條件,壓縮許可時限,明確電子資質證書效力,並將定期集中年審調整為按取得時間分批年審,更加科學合理。

在落實外派機構責任,保障外派海員權益方面,該規定依據《海事勞工公約》《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外派機構在外派海員上船工作前,應當保證外派海員與境外船舶船東簽訂就業協定並負責對協定內容予以審查。要求外派機構因停止經營或者資質被吊銷、撤銷的,應當對其外派在船的海員做出妥善安排,並將安排方案報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優化備用金管理制度,補充完善備用金繳存主體和緊急情況下的動用主體,保證外派海員發生境外突發事件後得到及時救助。

在建立資訊通報機制方面,要求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將外派機構名單等資訊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並由交通運輸部及時通報外交部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實現部門間資訊共用進行協同監管和服務。另依法設定行政處罰,規範海員外派活動方面,依據《行政處罰法》賦予規章設定處罰的許可權,對無證從事海員外派活動設定一定數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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