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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醫師刊醫療廣告 判違憲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市某醫美診所一名黃姓醫師,因在臉書上發布醫療相關貼文,遭到衛生局依據醫療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開罰新台幣五萬元。黃醫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承審法官吳佳樺也認為該法條有侵害言論自由,違反平等權、職業自由疑慮,遂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三日做出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十七號判決,宣告醫療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部分違憲,即日起失效。

憲法法庭認定醫療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的部分,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換言之,即日起,醫師可以和醫療機構一樣,合法地做醫療廣告。但是其他機構或人員,仍禁止刊登醫療廣告。

判決指出,醫師提供一般的醫療資訊,如姓名、診所地址等,對於民眾而言,有助於了解就醫訊息,並不會造成不利影響。即使是提供一般資訊以外的醫療專業知識,也是基於醫師的專業責任和民眾的就醫需求而提供的正確訊息。因此,禁止醫師做任何形式醫療廣告,是過度限制了他們的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認為,該規定限制了特定的「非醫療機構」不得做醫療廣告,而沒有限制「醫療機構」做醫療廣告,這是對於不同身分的人民有所差別待遇,違反了平等權。此外,該法規也妨礙醫師依其專業能力和技術提供服務的職業自由。

憲法法庭也函詢了衛生福利部和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意見,衛福部主張,該規定是基於公共利益考量,以防止民眾受到不實或誇大的廣告影響而做出錯誤的就醫決策,該規定符合比例原則,並非違反言論自由。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則表示,該規定是制度上的缺失,沒有考量到現代社會的媒介多元化和民眾的資訊需求。他們主張,應保障醫師做醫療廣告的自由,並督促立法機關儘速修正相關法令,以維護醫師和民眾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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