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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賄選 苗栗三義鄉代江明政當選無效2審判3年7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苗栗縣三義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當選人江明政,於去年選舉期間被檢調查出涉嫌以現金五千元向李姓選民一家、熊姓縣民等人買票,江在上月間被台中高分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面臨解職,刑事部分,江一審被判刑三年七月、褫奪公權五年,全案上訴二審後,仍認定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苗栗地檢署指控,江明政於去年十至十一月競選期間,持現金二千元,於李姓選民住處行賄,買李姓選民一家人共四票,又於熊姓選民住處,以一票三千元,向熊姓選民行賄。
全案在苗栗地院審理時,江明政否認涉案,辯稱沒有拿錢給李姓男子,提到李男是競選對手的「結拜兄弟」,至於給熊姓縣民的三千元,是辦問政說明費的場地費、清潔費。不過一審認為此案有多名證人指證歷歷,不採信江辯詞,依違反選罷法,判江三年七月、褫奪公權五年,沒收扣案賄款五千元。
檢方另外對江明政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台中高分院在上月間審結,判江明政當選無效,全案確定,江將解職。刑事部分,江上訴台中高分院,高分院昨日宣判,認定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刑度也無過輕過重情事,駁回江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