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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減訟 撤訴可聲請退還2/3裁判費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四日三讀修正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規範原告於上訴審撤回起訴,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司法院表示,為使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徵收、退還的相關規定更臻明確,促進司法資源合理利用、提升審理效能,擬具《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這項修法在委員會審查時,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多數條文按照司法院提案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全案十四日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三讀修正通過。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為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三讀條文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的裁定,並受抗告法院的裁判;核定訴訟標價額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三讀條文也規範,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起訴時,上訴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均得於原告撤回起訴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