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前議員歐金獅夫妻賄選案 新北地院審結分別判3年半、1年8月

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

新北市土樹三鶯區前議員歐金獅(民進黨籍)去年參選連任時,遭控交付現金給妻子、里長涉賄選;新北地方法院審結三十日依違反選罷法判歐金獅三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其妻子判一年八月,褫奪公權一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新北市第一屆市議員第八選區(土城區、樹林區、三峽區、鶯歌區)的歐金獅,去年九合一選舉為求當選連任,於去年九月數度前往詹姓前里長住處,要求「幫忙一下」,並交付一五0萬元作為賄選之用。詹男收下現金,將六十萬元存入自己的帳戶,剩餘九十萬元放在家裡,準備用來舉辦免費餐敘招待選民,為歐金獅拉票。

檢警調查指出,歐金獅的陳姓妻子去年十月涉嫌以「夫妻會」名義,在樹林區的餐廳席開三桌招待選民;歐並指示助理到場發放印有歐金獅照片的馬克杯外,歐本人也到場逐桌敬酒尋求支持,餐費一萬六千餘元由妻子支付。

檢警偵辦時,詹姓前里長坦承歐金獅交付的一五0萬元是作為賄選用;歐金獅也坦承曾請託詹男與妻子陳女協助選舉,但辯稱一五0萬元是聘請詹男擔任他樹林區競選總部總幹事,並負責調配人員、財務支出等事務。不過檢方不採信歐的說法,今年三月依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及賄賂罪嫌」提起公訴。

全案新北地方法院審理終結,三十日宣判歐金獅共同犯公職人員選罷法之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可上訴。歐妻陳女與詹男依違反選罷法,各判有期徒刑一年八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三年;並各應向公庫繳納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