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國民黨立委參選人王家貞因偽造文書案遭宣告緩刑,依選罷法規定將面臨參選資格不符問題,她已委託律師向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台南地檢署強調會依法處理。檢察官退下來轉任律師羅瑞昌說,撤銷緩刑有條件的,只要能「創造」一個檢察官應聲請撤緩或得聲請撤緩的法定事由,當事人仍可能解套參選。
羅瑞昌指出,拋棄僅限於「私權」領域,「公權」並無拋棄的問題,所以不能抛棄緩刑。撤銷緩刑規定在刑法七十五條和七十五條之一,前者是「應」聲請撤緩的條件,檢察官無裁量權;後者是「得」聲請撤緩的條件,檢察官有裁量權。經檢察官聲請撤緩後,再由法院裁定為之。
刑法七十五條:「受緩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間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七十五條之一規定,受緩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 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