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趁女同事喝醉性侵 辯「只用手指不禮貌」判4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李姓男子與一名已婚女同事曾是露營區員工,去年間該名女同事離婚,李與女子及另對情侶在酒吧喝酒,女子喝到泥醉後,被李男攙扶回宿舍趁機以手指撫摸女子胸部、侵入下體,女子清醒後下體疼痛,察覺有異,李事後向雇主坦認,「有用手指不禮貌,沒用小雞雞」,一審採信女子及證人證詞,判李四年徒刑,二審台中高分院五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與一名已婚女同事曾是露營區員工,李因故離職,去年四月間,因女同事離婚,心情不佳,李與另對張姓情侶在露營區酒吧內喝酒,女子喝到泥醉後,由張姓友人開車載女子等人返回宿舍休息,張與女友返回房間後,獨留李與女子在房間內,李見女子已喝到泥醉,意識不清,趁機脫下女子褲子,撫摸胸部、侵入下體。

女子證稱李男在電話中不斷道歉,也提及當天過程,女子友人、雇主也都有向李男詢問,李男都稱,有以手撫摸女子胸部、手指侵入女子下體,李男甚至還向雇主強調「只有用手指不禮貌,沒用小雞雞」。

女子提告妨害性自主後,李男在法院審理時,全盤否認犯行,強調女子剛離婚,為了安慰女子有「抱她、親她」,但沒有以手指性侵,而且女子下體沒有採驗出他DNA,林姓雇主也是因解雇糾紛,雙方不歡而散,才會故意以證詞「設計」。

南投地院審理時,認為女子友人、林姓雇主在與李男時,都有錄音,二人與李都無仇怨,且李是該露營區前員工,案發前以看貓為由,返回露營區,才會有機會與女子等人喝酒,衍生後續案件,認為李與露營區同事、雇主並無交惡,認定被害女子、證人證詞可採,依乘機性交罪,判刑四年。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昨日宣判,因李男仍否認犯行,加上未與被害人和解,取得原諒,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