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害受刑人多關5天 高院上訴求償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一名毒品案陳姓女受刑人被檢察官借提執行強制戒治廿六天,事後卻未計入服刑執行期間,予以扣除,陳女事後獲刑事補償七萬八千元。台南高分院認為陳女被多關天數當中,其中有五天是因郭姓檢察官重大過失而違法所致,對郭提民事求償一萬二千元,卻被駁回,高分院昨天以原判決違法為由上訴繼續追償這筆錢。

台南高分院指出,陳女服刑期間經台南地院於二0二0年十月十四日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於隔年三月廿六日起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至同年四月廿一日才解還台南分監接續執行前案。陳女共計被多關廿六日而未算入執行刑期,獲刑事補償每日三千元,台南高分院准予補償。

台南地檢署郭姓檢察官於陳女服刑期間,借提陳女,另外聲請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法院同年四月十六日撤銷強制戒治裁定,駁回郭檢察官聲請。結果,陳女又因等候解送班車之故,於二0二一年四月十六至二十日在高雄戒治所多關了五天。

針對陳女多關五天,對郭檢察官求償一萬二千元被台南地方法院以「郭檢官僅有監督書記官之輕過失,非重大過失」駁回;高分院上訴強調,刑罰執行事項係檢察官之法定職掌,其有法律上作為義務,而非監督義務而已;此法律上之作為義務,不因實務上不正確或違法之慣例而得免除,或移由書記官承擔。此判決顯然有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請求廢棄原判決。由於此案為小額訴訟,一、二審皆在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因此上訴案,仍會由台南地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