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五日三讀通過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屆期未改正者,最重可處新台幣三十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審查會經過討論後,增訂一條條文,無保留條文,並於十五日院會完成三讀。
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食品業者及農產業者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諮詢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政策、調查、研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納入營養諮詢會議討論。
三讀條文也明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營養及健康飲食之促進及衛教宣導工作。
此外,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及發布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營養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
有關營養建議攝取基準部分,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分別依性別、年齡、懷孕及生產等,擬定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經諮詢營養諮詢會後公告之;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至少每五年檢討修正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