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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醫療決定 5類狀況可拒維生

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5年,精神在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病人善終權益和促進醫病和諧關係。圖為中醫大新竹附醫家醫科醫師劉晟昊(左3)、執行長張宜真(中)、社工室闕昀珮組長(右3)。(記者彭新茹攝)

記者彭新茹∕新竹報導

54歲李小姐看到婆婆在癌末時,因為大伯、小叔為了如何治療意見不同,讓婆婆在插滿管路最糟糕的狀況下結束生命,她不想未來也這樣,不想讓子女為難,簽立預立醫療決定書。

35歲王先生是年輕的單身漢,至醫院諮商時表示自己是不婚族,想要沒有痛苦離開人世,對未來醫療提前規劃,並指定哥哥成為他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也簽立預立醫療決定書。

中醫大新竹附醫院長陳自諒表示,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5年,精神在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病人善終權益和促進醫病和諧關係。

家醫科醫師劉晟昊表示,衛福部為保障病人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力,並針對5大類臨床條件病人,包含「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的人,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痛苦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可以透過預先,經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加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權利。

社工室闕昀珮組長指出,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兩者的法源依據不同,適用範圍與決定內容也不相同,但兩者並存不會互相牴觸。過去安寧條例意願書的精神是針對「末期病人」,「拒絕」維生醫療、心肺復甦術,僅倡導「拒絕」過度醫療,由緩和醫療團隊提供積極的緩和醫療,保障末期病人可以得到善終,病人自主權利法是擴大至5款臨床條件及增加諮商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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