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七十七歲楊姓老翁開車貿然左轉不慎撞死走行人穿越道的詹姓婦人,法院以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應加重其刑,考量他自首、犯後坦承,且保險給付詹的家屬五百二十萬元達成調解,法官認為,無論款項是保險公司或楊支付,都無礙楊和解誠意,依過失致死罪判他八月,緩刑二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楊翁今年六月十五日中午開車經台中市南區福新街、復興路時冒然左轉,當場撞上走行人穿越道的詹姓婦人,導致詹全身頭、胸及腹部都受傷,送醫後仍因傷勢嚴重不治,檢方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他。
台中地院審酌,楊翁駕駛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行人先行釀詹婦死亡,過失情節不輕,也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應依法加重其刑,但考量楊翁肇事後留在現場向警方坦承,符合自受要件予以減刑,犯後自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也已經和詹的家屬和解,履行賠償完畢。
法官指出,楊翁和詹婦家屬達成調解金額為五百二十萬元,未顯低實務上判決賠償額度,考量保險制度存在目的,本就在於分攤事故發生時責任,使行為人得以減輕驟然而至鉅額給付的壓力,同時讓被害人透過保險保障獲實質補償。
法院說,若賠償總額並無何等認知錯誤,款項究竟由保險公司或楊翁支付,並無礙於楊和解的誠意,且豈有由保險公司所給付這,就不應給予緩刑之理?另本件詹的家屬沒主張受詐欺而達成調解,也未提撤銷調解,並經楊依約履行,法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楊八月,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