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跨年夜,步行到一名江姓男子的住宅外,破壞後陽台洗衣機上方的通風門,侵入該住宅內後,搜刮房間櫃子內的現金十九萬八千四百多元、價值三十萬元的飾品一批,得手後隨即逃逸,事後陳男發現遭竊報警提告並求償六十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江男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陳男應給付財產損失合計四十九萬八千四百四十一元,即屬有據。
法官審酌,陳男不法侵入住宅及行竊,侵害江男隱私權及居住安寧,造成江男對居家活動空間不受他人干擾之安全性喪失,陳男犯行已對江男隱私權、居住安全造成破壞,且情節重大,江男請求精神慰撫金十萬一千五百五十九元,尚屬適當。法官依法判決,陳男應給付江男共計六十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