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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幣商工作找上門 當心淪詐團洗錢工具

桃園洪先生問:我最近因為缺錢在網路上找工作,而有一名LINE暱稱「曉妍」的人跟我說可以提供給我作幣商的工作,也就是去幫他們提領客人匯款到我帳戶的款項或是跟客戶當面收取款項,去跟他們指定的人購買泰達幣,再依照客人提供的錢包地址把購買的泰達幣轉進去,這樣我就可以賺價差,請問我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答:一般來說,目前交易加密貨幣都可以在台灣或是國外的交易所購買加密貨幣,洪先生說的這種情形,並不是透過交易所交易加密貨幣,而是所謂的「場外交易」,而場外交易因為加密貨幣交易的特性,並無法特定該錢包地址的真實身分,往往會淪為詐欺集團洗錢的一種方式。

目前實務上,許多詐欺集團會先以話術詐騙被害人,常見的是誆稱要以加密貨幣購買其他資產,例如股票、黃金基金等,並提供幣商的聯繫方式給被害人,再提供被害人無法掌控的錢包地址,而此時因為被害人已經陷於詐欺集團之詐術中,對於詐欺集團的說法均深信不疑,因此即會與幣商聯繫,這時詐欺集團假扮之幣商即會出現,並且向被害人簽合約協議,做免責聲明。之後,被害人會將款項交付與幣商,再將詐欺集團提供的錢包地址給幣商,接著幣商再將泰達幣轉入被害人提供的錢包地址,完成交易後,幣商即離開現場。而簽合約書、免責聲明、轉幣的行為,這些用意即在於設立檢警調查時的防火牆,佯裝一個合法交易的外觀,讓詐欺集團假扮的幣商可以安全下車。

但最近實務上已經認為車手假扮之幣商會配合將詐得之款項繳回詐欺集團,詐欺集團始會將詐得之款項由車手假扮之幣商前往收款,如係毫無所知之第三人,則有可能臨時變卦或發覺交易有異常而報警處理或侵占款項,足認車手假扮之幣商與詐欺集團間存有信賴關係,否則為何單獨推薦該幣商給被害人。

因此,洪先生要小心自己所找的工作是不是僅係包裝成幣商,實際上係在做詐欺車手提款、面交之工作,避免到時身陷囹圄而受無妄之災。

(作者∕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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