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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凱凌翻供 減輕判6年5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涉嫌收賄、接受酒店性招待,索取不正當收益一百九十四萬元,另以購置豪宅等名義超貸二百九十六萬元,一審被依貪汙、詐欺、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二審翻供並繳回十八萬餘元犯罪所得請求輕判,改判六年五月。
檢方調查,陳凱凌自一0九年任台南市經發局長一職,多次索賄,同年收受現金一百八十萬元外,另要求提供旅館住宿酒店宴飲、性招待共十四萬餘元。
一一0年間,陳凱凌以購置豪宅名義,與建設公司陳姓董事長、代銷公司翁姓負責人協商,以二千一百六十萬元購入房產及車位,合約書卻虛偽登載買屋價金方式超貸二百九十六萬餘元。
檢方偵結,以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詐欺取財及洗錢等五罪起訴陳凱凌,陳一審時全部認罪,遭判刑有期徒刑八年。
全案上訴二審,陳凱凌當庭繳回廠商招待不正利益十八萬餘元請求輕判,並針對一審認罪的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詐欺取財及洗錢等三罪嫌改口不認。台南高分院就財產來源不明部分,認陳實有薪水、投資保險、黃金等多筆收入為檢方漏算,總額超過檢方認定財產來源不明數額,改判無罪。
而陳凱凌涉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部分,考量陳犯後態度、主動交付不法所得十八萬餘元,刑期較一審調降兩月,改判兩年四月,其餘分別就檢方與陳凱凌上訴部分均予以駁回,二審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五月、褫奪公權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