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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偷小隊長的錢二次 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已退休的林姓警員,在其擔任警員時,兩次侵入第一小隊長寢室竊取現金三千元、二千元得逞。彰化地院審結,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將他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林男為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警員(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日退休),竟利用身為警員得以進入小隊長寢室內之機會,分別於一一二年九月三日下午二點許、同年月六日晚上八點五十六分許,侵入保四總隊第一小隊長寢室內,竊取一名小隊長放置於床上皮包內之現金三千元、二千元得逞。
被告對於竊取告訴人皮包內現金之事實坦認犯行,惟辯稱其非於執行職務時竊盜,平常辦公上班時,都會去告訴人寢室泡茶,寢室可自由進出,應不構成假借職務及侵入住宅之加重要件等語。
不過,法院調查,第一小隊長寢室係供告訴人及其他三位小隊長住居使用,其他人員需要敲門得到允許後才可以進入寢室,未得小隊長允許不可進入等情,業經證人於審理時具結證述,因此,該寢室既係提供給告訴人與其他三位小隊長住宿起居之場所,告訴人與其他三位小隊長就該寢室有監督權,自應屬「住宅」無訛,則被告非經允許進入行竊,自合於侵入住宅竊盜之要件。
法院審酌被告身為警員,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竟為一己私利,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且以假借職務、侵入住宅方式,為本案加重竊盜犯行,所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及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實屬不該;惟考量其坦承犯行等情,二罪,定應執行一年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