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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糖碳酸飲可標含維生素C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報導
食藥署19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其中含糖碳酸飲料未來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等與事實相符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等字樣,避免促銷字眼導致民眾喝下過多糖分。
食藥署指出,本次修正包括產品於外包裝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時,可標示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多少公克」等與產品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就是回歸到「本質相符」原則,食品內含有什麼成分就宣稱有什麼,如有維生素C就可寫出添加維他命C,以利法規更加落實及清楚易懂。雖然未來允許宣稱「添加」營養素,但部分食品不得標示「高、富含」營養素。
食藥署表示,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之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例如:固體產品宣稱「高維生素D」,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但含糖碳酸飲料,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林金富表示,這是擔心民眾喝下過多的含糖飲料,但含糖碳酸飲料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 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
食藥署表示,未來沒有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款;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