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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每位繼承人有最低特留分比例
新營區王先生問:我的親戚王老先生有三個兒子,配偶很早過世,老先生自書遺囑,載明將遺產即銀行存款全部六百萬元都要遺贈分給小兒子,請問這樣的分配方式有效嗎?長子、次子有沒有什麼救濟的法律途徑?
答:在被繼承人生前未預立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法律有規定每個繼承人可以分配到遺產的比例。王老先生配偶早過世,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三個兒子,依照民法第一一四四條第一款規定,三個兒子之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因為偏愛某位繼承人,而將遺產都只留給特定人,影響到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法律也特別規定讓每位繼承人有一個最低的繼承比例,即為「特留分」。民法第一二二三條第一項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以王老先生情形為例,三個兒子之特留分均為六分之一,大兒子、二兒子若無民法第一一四五條所規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則老先生將遺產銀行存款六百萬元全部遺贈給小兒子,已明顯侵害大兒子、二兒子的特留分。大兒子、二兒子的特留分各為遺產的六分之一,也就是各一百萬元。
又民法第一二二五條前段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也就是說,大兒子、二兒子都可以向小兒子行使「扣減權」,但是二人是否要行使「扣減權」,也是大兒子、二兒子的自由,他們也可選擇拋棄不行使。
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問題,根據民法第一一四六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大兒子、二兒子可以在知悉王老先生死亡後,小兒子侵害繼承權之時起,在二年內對小兒子提出回復繼承權訴訟,行使「扣減權」,請求法院重新分配遺產,也就是請求法院分配大兒子、二兒子各一百萬元,及小兒子分配四百萬元。若在王老先生死亡時起算已超過十年,縱使大兒子、二兒子知悉繼承權被侵害未超過二年,也不可以再提出回復繼承權訴訟。
(作者∕法律扶助金會嘉義分會會長林春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