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為有效防堵台灣詐騙問題,法務部一日宣布,洗錢防制法子法正式實施,對於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的人頭帳戶,將採取更嚴厲的處置。據新法規定,交付三個以上帳戶者,經警察裁處告誡後,五年內再犯將被追究刑責。此外,受告誡者的金融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虛擬通貨平台帳戶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帳戶,都將受到暫停、限制或關閉的措施,以消除其利用價值。
法務部表示,這項新制是在一一二年六月十六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後,所授權擬具的子法。該條文新增告誡新制及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罪,對於過去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的行為,比如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帳號者,一律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法務部指出,這項子法於一日施行後,受告誡者的各種帳戶都將受到以下四大重點的限制:首先各個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受每天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為3萬元。其次,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經結清後逕予關閉,且不得開立新帳號。
再來,縱經盡職調查允許新申請成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的賣方客戶,也不再受有虛擬帳號服務,且於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自然人於同一業者僅限代表一家法人、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二十日、每天收款金額上限為二萬元、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為二十萬元。
最後,查證期間就得先予暫停帳戶功能,且若五年以內再犯者,限制或關閉期間將重新起算五年。法務部表示,這些強力措施旨在打擊人頭帳戶的供需市場,讓行為人無法利用人頭帳戶進行詐欺或洗錢的活動,也讓民眾不再有交付、提供帳戶的誘因,以遏止詐團收購人頭帳戶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