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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城廣角鏡〉特偵組行政化或國會化的效能
吳威志
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傅崐萁提出「成立國會特偵組」想法,期能推動國會四法,增加「聽證權」、「調查權」、「監督獨立機關人事任免」、「藐視國會罪及偽證罪」等,打擊貪腐官吏,達到監督、制衡行政機關的憲政功能。當然,特偵組國會化,是在挑戰總統蔡英文廢除特偵組的爭議。
藉由國會改革、回應民意,增加對於執政黨的監督效能,避免行政機關有恃無恐;本是國會最大黨的訴求。深層涵義便是,特偵組行政化存在的必要性;也就是檢方要有絕對的權能,或特別的組織、專責人才,去偵辦涉及總統、院長違法案件,甚至是足以動搖國本的大案。
擔任二十年檢察官的立委吳宗憲也表示「特偵組自二00七年至二0一七年期間,不分藍綠偵辦多件大案,包括國務機要費案、扁家洗錢案、二次金改貪汙案、高院多名法官收賄案等;然而熄燈迄今,檢方再無能力辦過大案。」檢視所言並非毫無憑據,因為即連疫苗採購、缺蛋進口、綠能光電弊案,都僅繫屬地方個別檢察官,怎能整肅全國官箴、端正社會風氣?
追溯二0二0總統大選辯論會,候選人蔡英文解釋不恢復特偵組係因「檢察一體,重大案件高檢署檢察長可以直接指揮,沒有特偵組的必要」,對此,當時市議員身分的羅智強立委指出:高檢署檢察長都是派任的,他們不能得罪執政當局;若由獨立的檢察總長指揮特偵組,就無法關說,所以當然不能恢復!
去年五月前立委李德維呼籲恢復特偵組,讓檢察機關辦案一體性與獨立性,強調執政高層貪腐才能現形。今年一月總統候選人侯友宜主張恢復特偵組;而民進黨及當選人賴清德則持反對立場。其實,該討論的重點應該在於「如何建立一個可以受到人民信賴的監督政府制度,交由獨立的檢察官組織不受干預地去偵辦,以確保司法獨立及行政中立。」
事實上,我國特偵組是陳水扁政府於二00七年四月二日成立。馬英九政府予以延續,直到二0一六年民進黨再度執政,立法院通過「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之一」,特偵組自此走入歷史。特偵組雖有執政黨打手之論,易有侵害人權之虞;不過,依照經驗確可大幅減少貪腐、黑金、幫派的入侵。其關鍵在於特偵組仍可偵辦全國性、串連性、重大性的犯罪型態。
回顧過去特偵組確實交出不凡成績單,接連偵破數十件重大弊案,除了國務機要費,還有竹科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陳敏薰買官案、二次金改、機密外交案等,都相當震撼;金額動輒上百億元,尤其眾多權貴,如前總統陳水扁、資政劉泰英、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高院法官陳榮和、法官胡景彬,涉及重大刑案,被上銬移送偵辦之際,確實讓人民感受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真諦;為國除弊、端正政風功能顯著。
或許,許多觀點認為,我國不乏肅貪組織,例如調查局、廉政署、政風單位、地方檢察署肅貪組等,其實,大多疊床架屋、官官相護,缺乏積極性的效果。甚至在「檢察一體原則」下,檢察官仍屬行政官僚地位,對內有其階級上下之分,服從命令之責。仰承上意,如何偵辦大案?
但設立特偵組並非毫無問題,曾任縣長的蘇煥智便撰文強調,「根本問題在於檢察官的任命、升遷、考核權、獎懲完全受制於法官法第九十條檢察官人事審委員會。該會委員十七人,法務部長指派四人,檢察總長指派三人,只有九人由檢察官互選;所以基本上是由檢察官行政體系所主導,也是法務部長及執政黨所主導。」
另外,媒體也擔憂僅由國民黨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恢復特偵組,以未過半的五十四席也有其困難。顯然,恢復特偵組必須配套,一方面要處理由執政黨控制的檢察官人事升遷,一方面要加入國會民意的監督結構,亦即特偵組檢察官雖然受其檢察總長指揮,但等同監察院院長轄制監察委員一樣,檢察官人選由總長提請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行使絕對多數的同意權與罷免權,防止受到執政當局專斷與影響。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