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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發佈修正海關變賣貨物及運輸工具處理程序 即起生效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務署發佈修正「海關變賣貨物及運輸工具處理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本次修正包括:海關變賣貨物及運輸工具處理程序修正規定 一、本處理程序參照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訂定 之。 二、逾期不報關、不繳稅、不退運貨物、以書面聲明放棄貨物及沒入或 扣押貨物、運輸工具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 三、依本處理程序處理之貨物或運輸工具,由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 關務署)所屬各關(以下簡稱各關)緝案處理單位主辦,除依關稅 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或海關緝私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准由原貨主 備款購回並完納稅捐外,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普通貨物: 逾期不報關、不繳稅、不退運貨物、以書面聲明放棄貨物、扣押 貨物及沒入貨物等,除本處理程序另有規定外,以標售方式變 賣。
(二)特殊貨物:
1.金、銀、外幣、古物及大陸人民幣:(1)黃金(包括條塊片錠及飾金)委託臺灣銀行標售,其餘銀、 金飾、銀飾委託臺灣銀行或由各關自行標售,價款解繳國 庫。(2)外幣:送臺灣銀行收兌,如無掛牌,臺灣銀行無法兌換者, 或失流通性無法兌換者,無償贈與國立歷史博物館或留供海 關陳列展示。(3)古物:應先請專家鑑定,如係屬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 則所定義之古物部分,應送請文化部指定保管機關保存;海 關博物館認有陳列展示價值者,應報經財政部轉請文化部同 意為之;其餘部分,得酌定底價,予以標售。(4)大陸人民幣:各關向臺灣銀行辦理兌換成新臺幣,並以「沒 入及沒收財物」項下之「沒收物變價」科目解繳國庫。
2.洋菸、酒及大陸菸酒或供製造菸酒所用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 酒類容器,其作業流程如附件一:(1)逾期不報關、不繳稅、不退運、以書面聲明放棄、依法沒收 或沒入之菸、酒與供產製菸、酒所用之原料、半成品、器具 及酒類容器,得予以銷毀、標售、標售後限期再出口、捐贈 或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但大陸產製且使用大陸品牌之未 開放大陸酒類,應以銷毀或標售後限期再出口方式處理。(2)侵害商標權、已逾有效期限或變質之菸、酒,應予銷毀,不 適用本目之1規定。(3)免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之進口菸酒超過限量者,超過部分 應辦理退運,不准備款購回。(4)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供產製菸、酒所用之原料及半成品, 除有易於霉變或變質情形者外,應俟沒收裁判或沒入處分確定後,始可依本目之 1 規定方式處理。所有菸類均可視為易 於霉變,酒類則以屬於釀造酒或酒精成分未滿百分之二十之 酒類,作為可視為易於霉變之判斷標準。(5)捐贈或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方式處理者,其對象以專科以上學校及研究單位為限,由受贈單位向海關申請適當數量, 且應具結不將受贈菸酒流入市場後為之。但如有課稅問題,則應由受贈單位繳納有關稅款後,再行捐贈。(6)以標售方式處置之菸酒: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之實驗室核發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未逾菸害防制法規定或符合酒衛生標準之文件。但菸類經鑑定係真品,而不符菸品標示規 定,限制以標售後限期再出口處置者,免再送驗尼古丁及焦油含量。(7)參與投標者:以取得財政部核發許可執照之菸酒製造業或菸 酒進口業者為限;標售之投標須知及合約,應載明得標人如 擬轉讓或販售時,應依菸酒管理法、菸害防制法及酒類標示 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標示。標售後應將得標人名稱、負責人姓名、住(居)所、該批標售之菸酒數量、規格及品牌名稱等資料函知得標人總機構及工廠所在地之菸酒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