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View 0Comments
電信箱郵箱妨礙行人通行 可罰15萬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七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透過整治騎樓與排除人行道障礙,期盼洗刷行人地獄惡名。地方政府若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電信箱郵筒等固定設施等,未改善者最高開罰新台幣十五萬元,同時,經重修與鄰接地面齊平的騎樓等若擅自改變阻礙通行最高可罰二萬五千元。
內政部表示,有關民眾所在意的國內人行道缺少、通行障礙物排除及無障礙設施不足等,在草案中均訂有明確規範及處理原則。另在既有道路上,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行人通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需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並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以落實改善工程的推動,如果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者也將給予裁罰。
此外,草案也明確規範地方政府可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並舉辦說明會來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以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讓各年齡層的行人皆可享有安全、友善且可連續行走的空間及區域環境。另,針對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施設人行道者,每四年至少要檢討一次,以加速提升國內人行道之普及率。
在罰責方面,草案明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設備的改善、遷移或拆除,若未依期限改善將按次處罰三萬元至十五萬元。
草案也規範,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指定路段統一重修,重修後若發生擅自改變阻礙通行的情況,可要求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則按次處罰五千元至二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