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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罰原則生效 臺北關辦理宣導會暨教育訓練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臺北關提醒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罰原則」已自今(113)年1月1日生效,為協助所轄貨棧業者及業務相關同仁進一步瞭解裁罰原則內容,該關快遞機放組於今年3月28日辦理宣導會暨教育訓練,當日與會者發言踴躍,透過現場問答交流與會者對裁罰原則之適用有更深刻的認識。
臺北關表示,為加強對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管理,並防杜調包走私,關稅法第86條規定之罰鍰上限額度已修正提高為300萬元;此外,為使海關對前揭業者之裁罰有一致性標準,財政部訂定「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罰原則」,並自今年1月1日生效。
該關指出,上開裁罰原則按違章行為性質及其應受責罰程度區分三類型,分別於附表中訂定相對應之裁罰基準;又該等裁罰基準,係依業者於最近一年內之違規次數,裁處警告或累進罰鍰、加權事實(包含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要件及短少貨物是否為管制物品),乘以加權倍數作為最終罰鍰額度。另對違規狀態持續有命期限改正之必要者,及對裁罰原則發布生效前及生效後違規案件之適用原則、違規次數之採計方式等均於該裁罰原則中明定,期確保海關裁罰具一致性及可預測性。
該關最後表示,業者如欲瞭解詳細裁罰原則內容,歡迎至關務署官方網站(路徑:首頁>資訊匯流>業務公告>最新業務公告),搜尋「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罰原則」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