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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女業務急轉撞 受傷行人靠呼吸器撐半年仍死亡判6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三十八歲林姓女業務開車經台中市北屯區要左轉松竹路時,貿然前行當場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的陳姓男子,害他頭部重創靠呼吸器支撐半年仍死亡。台中地院審酌林不讓行人優先通行,應與加重其刑,但審酌她自首、已調解成立賠償,態度良好等,依過失致死罪判她六月徒刑,緩刑二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林女一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八時多開車行經台中市北屯區興安路、松竹路路口時,就貿然左彎打算進入松竹路,未注意左前方的陳姓男子正沿行人穿越道步行,就直接撞上對方,造成陳頭部重創顱骨骨折、內出血,經送醫進行顱骨切除手術轉入加護病房多日,但仍意識不清無法脫離呼吸器,臥床六個月仰賴呼吸器插管維持生命,仍於同年九月十三日死亡。
檢方訊時,林女均坦承不諱,也有現場監視器畫面可佐,檢方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嫌將林女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也請法院考量林女無前科,犯後自首、態度良好,偵查中已和被害家屬調解成立,建議法院從輕量刑、給予緩刑。
台中地院查,檢方漏未論及林女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應予以加重。
法院也審酌,林女犯後留在現場向警方自首,應予以減刑,考量她疏未注意貿然左轉,撞死走在行人穿越道的陳男,而林自始坦承、已調解成立賠償完畢,依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她六月徒刑,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