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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不服糾正暴打督察 遭判4月還要賠近2萬元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前台中第四警分局涂姓警員去年五月值班時,穿外套不符規定被督察組蕭姓警務員告誡,涂竟朝蕭臉部猛揮五、六拳,又踹三、四腳打傷對方,台中地院刑事依傷害罪判涂四月徒刑。蕭再提民事依醫療、精神撫慰金等對涂求償二十一萬元,民事考量雙方經濟、侵害程度,判涂應給付蕭一萬九千零五十元,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涂員去年五月一日值班穿警用透氣外套,違反當時警察服裝規定,蕭員見勸導要他下班再穿,涂心生不滿,不顧在第四分局一樓大廳內,當場朝蕭臉部揮拳、出腳踹,造成蕭右眼眶挫傷、眼鏡斷裂。

台中地院刑事審理時,涂表示對於打傷蕭很抱歉,但是因「長期遭蕭打壓」,警局也因為他穿外套的事要將他開除,自己當天是情緒失控才這樣。

刑事庭認為,蕭身為長官以督導地位,對於涂上班時間行為督導,當不會因自己未穿制服,而讓涂對其執行職務事宜誤認;蕭也證稱,夏天應穿短袖涂卻包緊緊,不符警察服制規定,另涂稱體質對冷熱過敏,但觀察他執勤還是會吹冷氣、電風扇。

刑事庭審酌,涂以暴力攻擊嚴重侵害警察機關上下督導關係,犯後態度不佳,另斟酌他未婚無子女、需扶養七十歲父母,曾捐款給家扶、視障及殘障團體,每次捐五千元,依傷害罪判他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蕭再提民事訴訟,主張被涂毆打右眼受傷醫藥費一百五十元、眼鏡費五千二百元,及精神撫慰金二十萬四千六百五十元,一共對涂求償二十一萬元。

民事庭認為,蕭求償醫藥費有依據,另依雙方經濟地位、家庭狀況,及涂男傷害蕭的手段等一切情狀,認為精神撫慰金以一萬五千元為適當,判涂應給付蕭一萬九千零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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