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誹謗邱太三 黃越宏判賠80萬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媒體人黃越宏於民國一0六年,透過文章及電視節目,指陸委會主委邱太三利用法官法修正草案機會,施壓司法院讓已離職的宋姓妻子回任法官,邱太三認為黃指述不實侵害其名譽,遂提起自訴誹謗罪並附帶民事求償三百萬元及登報道歉,刑事部分黃獲判無罪確定,民事部分最高法院判決邱勝訴,黃須賠償八十萬並登報道歉定讞。

邱太三認為黃越宏的指述不實,對其名譽造成了侵害,因此對黃越宏提起刑事自訴誹謗,並附帶民事求償三百萬元以及登報道歉。刑事部分,黃越宏在民國一0八年間獲判無罪確定,民事部分,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黃越宏須賠新台幣八十萬元無違失,駁回上訴確定,但將強制道歉部分發回更審。

高院更二審就強制道歉審理後,合議庭認定,黃越宏為資深記者,其指控邱太三對他的名譽造成重大損害,金錢賠償無法完全填補這種損害,因此公開登報澄清有必要。因此判黃須在聯合報頭版刊登勝訴啟事一天,黃越宏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十五日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