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十八日電
程姓男子去年開車上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後車檢舉,被開十二張罰單,罰鍰總計四萬二千元,程男不滿提告。法院認為其中九張違反不得連續舉發規定,判決撤銷。可上訴。
判決指出,程男於去年七月十四日駕車行駛國道一號南下七十至八十七公里處時,被後方車輛行車記錄器拍到多次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並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分隊檢舉。警方開出十二張舉報通知單給程男。
程男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陳述意見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若違規地點相距未逾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不得予以連續舉發。
不過,裁決所仍認定程男十分鐘內有十二件違規事實,裁罰每件新台幣三千元、三千三百元不等金額,總計四萬二千元。程男不服,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院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0四號解釋,連續舉發間隔期間是否過密,以致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也有得連續舉發規定。
北院認為,程男第一、四、十次裁決,符合道交條例連續舉發的規定,第號二、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次裁決,時間相隔未達六分鐘以上或違規地點相距未達六公里以上,原處分有違誤,判決撤銷。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