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照顧不幸戰死或因公殞命的官兵遺族,立法院院會18日三讀通過兵役法第44條修正案,規定服役10年以上、未達退伍除役前,不幸戰死或因公殞命者,其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資格,由退輔會依法妥善照顧。
現行在軍中服役10年以上且依法退伍除役官兵,可向退輔會申請核認為「無服務照顧期限的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但服役10年以上、未退伍除役前,不幸因病或意外死亡者,即無法取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定「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無法受照顧。
空軍上尉飛行員陳奕去年駕駛戰鬥機墜海殉職,其家屬頓失生活收入及依靠。陳奕雖服役超過10年,但並未退伍除役,其遺族無法比照「退除役官兵」資格受退輔會照顧。
考量軍人對國家的貢獻,落實政府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遺族的政策,行政院提案修正兵役法第44條,增訂服現役10年以上戰死或因公死亡的官兵遺族,不須退伍除役,即可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退輔會依政府相關法令妥善照顧。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7日初審通過兵役法第44條修正草案。
立院院會18日三讀通過該修正條文,保障服現役10年以上死亡者的遺族。範圍限縮在「不幸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並排除「飲酒、吸食麻醉藥品及其他類駕駛、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違法行為致死者。」
此外,立法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4至9年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是否列入參考,請國防部、退輔會及衛福部研議列入下次修法參考;退輔會榮眷遺屬之規定,與本次修法規定不符,併案參考列入下次修正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