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NCC的獨立性飽受訾議,能否藉三立持股中嘉案重新拾回社會信任的正面觀感,贏回獨立機關應有的地位與尊嚴?(中央社,資料照)
三立是否有入股中嘉的答案終於出爐,根據NCC的行政調查,三立的三大股東確實投資中嘉上層股東榮盛投資,總共持股百分之十五。根據媒體報導,儘管中嘉與三立高層已赴NCC說明,也承諾將在六個月內找到適當的投資人,並於一年內完成改正程序,但部份NCC委員認為期限過長,而NCC對於外界詢問是否將對三立或中嘉開罰,態度卻相當保留。
三立入股中嘉違反的是二0一八年中嘉股權出售案時,NCC提出共二十一款負擔與承諾事項的其中一項,即「參與投資受讓人事業之關係企業或自然人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控制新聞頻道」,而NCC當時也要求這項受讓人負擔「應於執照效期內每年陳報執行情形」。
也就是說,從三立與中嘉的股權交易都是上層投資結構的情況看來,並非短時間之內就可完成,三立持有中嘉股權的事實可能在今年七月,也就是三立新聞台順利換照成功的當時就已經存在。若此推算為真,那麼NCC可能需要重新評估三立新聞台換照許可的有效性。
衛星電視頻道與有線電視系統商的交叉持股,是有線電視產業中典型的水平與垂直整合模式,若媒體持有者心懷不軌,意圖藉此提高市場談判的競爭優勢,或嘗試建構媒體壟斷的經營樣態,這些都是非常可能的商業手法,NCC當年的附款條件也就是為了防範於未然。孰料,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透過複雜的財務操作依舊能矇蔽NCC力有未逮的監理現況。
更令人咋舌的是,如果業者違背NCC核准時的附款條件,被抓到都只要限期改正就好,無須開罰也無須重新審理可能違規的執照許可,那麼NCC歷年來洋洋灑灑的附款條件,看起來簡直就像是一場自我矮化的鬧劇,既沒有強制的約束力,對於是否開罰又能回到「個案審理」,這無疑是獨立機關自己踐踏國家權力具有合法性之法理依據的錯誤決定。
尤有甚者,三立跟中嘉系統明知NCC有附款在先,卻刻意繞道而行,難道沒有媒體壟斷的意圖?對於中嘉股權移轉到三立,NCC彷彿渾然不覺,立委踢爆後只查出了投資的事實,卻沒有認清業者此舉背後的目的,莫非是想放任不管?既然NCC已經確認業者有違規情事,那麼獨立機關就不該包庇或護航特定業者,主事者應該挺起腰桿,為獨立機關的裁決做出正確的處置。
如果中天新聞台撤照是為了殺雞儆猴,「敬告」新聞頻道業者務必秉持新聞專業、實事求是,那麼三立跟中嘉的間接投資案不但明顯違反NCC要求的附款條件,更牴觸了台灣社會反對媒體壟斷的核心價值。NCC對此案的最終決議不但將立下NCC附款條件的威信,更是宣示台灣反對媒體壟斷並尊重多元價值的關鍵案例,船過水無痕絕非適當的做法。
總的來說,最近這幾年NCC在中天新聞台關台、強渡關山讓鏡電視取得執照、《數位中介服務法》立法等案例中的表現,已讓NCC的獨立性飽受訾議。如今,三立既然已經違反規定,短時間內的限期改正是絕對必要,至於是否要對此案開罰,以及三立新聞台的執照是否該重新審理,端看NCC能否打算藉此重新拾回社會信任的正面觀感,贏回獨立機關應有的地位與尊嚴。背水一戰,猶未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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