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財政部國稅局十八日表示,為協助遭受不可抗力災害的民眾,並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同時參考物價指數,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三十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各地區國稅局為協助遭受不可抗力災害的受災民眾快速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共同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由原本十五萬元調高為三十萬元。
北區國稅局也指出,如果民眾申報損失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下,只要在申報期限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並檢具受損財產的照片或有關憑證,國稅局將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主動協助及輔導0四0三花蓮震災受災戶申請各項稅捐減免,除於災後成立花蓮震災緊急應變小組,並將轄區(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申請災損的受理期間,統一延長為三個月(自二0二四年四月四日起算三個月),讓轄區的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清理家園及申請稅捐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