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與國防部就採購抗彈纖維布發生糾紛,國防部沒收大同履約保證金及罰違約金共六千一百六十萬元;大同公司不服,提起給付貨款訴訟一審敗訴。經上訴,高院十日作出判決,裁定國防部應支付大同公司一千二百二十五萬元的逾期違約金。全案可上訴。
國防部於民國一0七年進行的公開招標,分別採購抗彈纖維布兩組,總金額達二億四千五百萬元;其中,大同公司與大眾電腦並列得標,雙方簽訂合約,約定各自負責一半採購量。但後續大同公司所提交貨品的原料遭質疑為大陸進口,國防部要求其提供產地證明,造成生產進程暫停。
儘管大同公司最終提供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但部分貨品仍然延遲交貨。國防部依合約規定,沒收大同公司履約保證金一千二百六十萬元,並要求支付逾期違約金四千九百萬元。大同公司不服,提起給付貨款訴訟,並在一審敗訴後上訴至二審。
二審合議庭認為,國防部對逾期違約金的處罰超過合理範圍,應調整為契約總價百分之十五、即三千六百七十五萬元。大同公司僅能請求國防部返還逾期違約金一千二百二十五萬元的逾期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