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金門海水淡化廠在民國一0六年辦理功能改善暨擴建工程,金門縣自來水廠工務課翁姓作業員及中區水資源局蔡姓正工程司,涉於工程期間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二審判處翁男三年九月、蔡男三年十月徒刑。最高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國統國際一0六年取得「大金門海水淡化廠功能改善暨擴建工程」標案。檢方調查,翁姓作業員一0八年一月向國統索賄五十萬元,最終獲得四十五萬四千元現金,並將海淡廠的產水量內部文件外洩給國統。蔡姓工程司則負責海淡廠的工程技術指導,一0八年一月多次向國統要求支付酒店消費費用,共計收受二十四萬六千六百元。
高雄地院一審,法官考量兩名被告在偵查階段自白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減輕其刑,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翁姓作業員三年十個月,並對其洩密罪部分另判刑五個月,得易科罰金。蔡姓工程司則因收受賄賂罪被判處三年十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