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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採國有地13萬立方公尺砂石 台中市府求償500萬已罹於時效遭駁回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宋姓男子二十年前涉嫌在台中市神岡區盜採十三萬立方公尺砂石,刑事被判決有罪確定,台中市府也祭出行政罰對他處二千八百六十萬元罰鍰。中市府近期再主張,宋盜採的砂石變賣獲利五百萬元,對他提民事返還不當得利求償五百萬元,但法院認定中市府已罹於十五年請求時效,判處駁回,可上訴。
台中市府主張,宋男九十三年十二月起在當時神岡鄉下溪洲段後壁厝,連續盜採市府所有土地的砂石,盜採的土石量高達十三萬立方公尺,宋另以每立方公尺二百七十元至三百五十元出售,換算其盜採砂石價值約三千五百九十一萬元,且宋犯罪行為也被判刑確定。
台中市政府說,法院有罪判決中,認定他連續五次將盜採的砂石出售,每次獲利五百萬元,後來市府於九十八年依土石採取法規定裁罰他罰鍰二千八百六十萬元,因此市府認為,宋盜採砂石後販賣另又獲利超過五百萬元,依民法第一七九條規定,向宋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五百萬元。
宋抗辯稱,對於刑事確定判決沒有意見,但台中市府已就行政處分裁罰他高額罰鍰,今又請求高額之不當得利,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且本案發生於九十四年至九十五年間,至今已罹十五年請求權時效,主張駁回。
台中地院查,台中市府九十八年依行政處分對宋裁罰二千八百六十萬元,其性質上為「行政罰」,是公法上之請求權,與「民法」不當得利之請求權迥然不同。而民法請求權依民法第一二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認定台中市府請求給付五百萬元,已經罹於時效,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