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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草案 2版本討論中
台灣宗教聯合會與多個團體倡議合乎憲法/保障宗教 預計明年九合一選舉過後送立院審議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保障宗教與人民基本權,台灣宗教聯合會與多個宗教團體倡議訂定合乎憲法、保障宗教的「宗教基本法」,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法藏法師指出,目前宗教基本法草案有兩個版本,還在進行細部討論修改中,預計在明年九合一選舉過後送進立法院審議。
「宗教基本法」草案的內容,是根據我國憲法保障宗教自由的精神,參酌釋字573號大法官的解釋意見,及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中,有關宗教人權保障的相關細則,再依我國優質環境基礎及現階段需要等方位而擬定。
台灣宗教聯合會認為,草案中主張的宗教人權自由保障,完全符合世界各民主國家的普世價值,及世界各國宗教文化傳統的共同標準,並沒有過度擴張宗教利益的疑慮存在。
此外,草案中對於有違我國善風良俗、可能造成重大公眾危害的類宗教團體,也賦予政府處置的法律原則,並非如部分人士所指的,會保護到邪教或無法對其處理。
宗教聯合會指出,政府、社會大眾與宗教之間,長期以來一直隱含著立場、價值與權利相衝突的不穩定因素,因為對宗教意義缺乏深刻理解,政府經常將宗教相關事務的管理極端「世俗化」或「人治化」。
許多宗教團體往往為了應付繁瑣的行政程序而疲於奔命,阻礙宗教正常發展的契機,為保障宗教與人民基本權,聯合會推動訂定「宗教基本法」,作為確立宗教地位及發展的母法。
宗教聯合會指出,「宗教基本法」是為全人類謀心靈的幸福而制定,並非僅為單一宗教,即使是無宗教信仰者,也同樣會因此法得到實質的利益。因為宗教所具有的淑世及淨化心靈的特質,對社會國家所造就的利益,是由全體國民共享,而非僅止於宗教信徒。
宗教是人類心靈最後的守護者,也是一切法律與道德的先驗基礎,宗教的健全發展是一切人類心靈福祉的重要基石。但現今民主法治社會任何牽涉公眾行為的事務,皆須以法律為依歸,因此宗教健全發展也應以法律規範,「宗教基本法」草案正是為此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