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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太陽花學運案判決警察賠償於理顯有未當
針對太陽花學運期間,群眾「占領」行政院衍生流血事件,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認定警方執法逾越「比例原則」,造成人民受傷,判決警方應賠償一百餘萬元。消息傳出,不但嚴重打擊基層員警士氣,也違反一般人的經驗法則,未來更可能因此導致警方處理陳抗事件時採取消極作為。
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晚間,先前以非法方式占領立法院多日的太陽花學運群眾,轉向行政院抗議,非但侵入行政院,大肆破壞公物,還企圖再占行政院;台北市警察局依據集會遊行法程序,要求群眾限時解散未果後,依法強制驅離,過程中多名警員和群眾受傷。事後若干群眾數度針對多名高階警官提起傷害、殺人未遂的自訴案,但地方法院不是判決無罪,就是自訴不受理,當事人上訴高院也被駁回。誰也沒想到,這次地院竟判決台北市警局應賠償十四名受傷民眾一百萬餘元。
按照法官判決,警方執勤應符合比例原則,以強制力驅離時難免有摩擦、拉扯或碰撞,但若逾越比例原則,即超出依法行政範疇,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乍看之下,似乎不無道理。不過,冷靜思考,這次法院判決非但與先前相關案件判決相互矛盾,而且也似乎隱含雙重標準之虞。
在前幾次相關案件中,法院判決無罪或是不受理自訴的主要理由是認為,行政院屬於集會遊行禁制區,抗議民眾攜帶油壓剪,破壞拒馬、行政院門窗進入院區內,並恣意破壞物品。警政署長王卓鈞等人為維護國家重要機關設施安全及憲法機關持續運作,依法執行驅離並沒有逾越職權及殺人、傷害、強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犯意。
換言之,當時法院認為抗議群眾破壞公署違法在先,高階警官下令驅離依法有據,既沒有逾越職權,也沒有犯意。然而,這次判決卻認為,遵照長官命令,執行公權力的基層員警驅離逾越比例原則,要賠償受傷民眾。兩相對照,豈不是自相矛盾?
員警執法是否過當?當然可以探討。法院一方面承認,以柔性勸說命令解散無法達成解散目的時,「施用強制驅離是不得已的決定,難免發生摩擦、碰撞、拉扯等使民眾受傷或財務受損」,在不逾越比例原則範圍內,仍屬依法行政行為。一方面卻又認定,可以採用「降低證明度」的方式,也就是告發民眾不必拿出警方執法過當的證據,只要證人證言、或以診斷結果顯示受到過重傷害、或受傷部位是人體致命或要害部位,就可認定是逾越比例原則。
這也就是說,法院並不管有沒有警方執法過當的錄影或照片憑證,只要有證人證明或是醫院診斷證明,就斷定警方逾越比例原則,如此認定的證據力自然非常薄弱。此例一開,未來相關的訴訟,只要眾口爍金,就可以入員警於罪,試想,未來基層員警面對陳抗事件,還敢嚴格執行公權力嗎?
再說,事發當天,行政院外媒體攝影機包圍,行政院內鬧事的群眾也幾乎是人手一機,如果真有員警集體執法過當,怎麼可能完全沒有一段影片?又從何判斷員警「把民眾當成敵人,基於教訓、洩憤和報復而攻擊民眾身體」,以致民眾受傷?
更重要的是,這三年多來,民進黨政府不斷宣示要「強勢執法、不容街頭暴力」。軍公教反年改抗爭中,許多白髮蒼蒼的公教人員衝入立法院,抗議應得的權益被剝奪,被民進黨政府視為暴民;如今,太陽花學運占領立法院、攻擊行政院的行徑,卻被認定是行使人權,警方還要賠償,這是那門子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