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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凶殺夫 婦人二審改判無期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杜姓婦人因不滿丈夫曾姓男子外遇還家暴,和楊姓友人雇用余姓、王姓未成年少年殺夫。一審遭依殺人罪判處二十年徒刑,高雄高分院二十一日改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杜婦買凶殺夫案,高雄地方法院一審依共同殺人等罪判處杜婦二十年徒刑、楊姓友人則判處無期徒刑,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二十一日上午宣判,將杜婦改判無期徒刑,楊男刑度不變。

高雄高分院改判理由,主要是認為杜婦遭受曾男之家暴,固讓其產生欲殺害曾男加以報復之動機, 但之後卻是為求牟取曾男之身故保險金,而有計畫性地去實踐其之殺人犯行,其自遭家暴後至行凶日已歷時二週餘,在時隔多日之後,卻仍積極地實踐其之殺人計畫,所為絕非僅是一時衝動所釀成之大錯。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五十歲曾男與杜婦結褵二十年,但雙方感情不睦,杜婦因不滿曾男有外遇且會出手家暴,將她反鎖於門外等,曾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杜婦積怨已深,去年四月四日在與曾男吵架後有意搬離家,因此出外與搬家公司友人楊男和二名未成年少年王姓、余姓男子商討報復,雙方約定要以曾男死亡保險金新台幣一百萬元的一半作為酬勞買凶殺人。杜婦除將照片交給三人,還面談商議下手時機及逃亡計畫。

杜婦去年四月十九日,先騎車載余男前往曾男工作的汽修廠附近,確認曾男人車都在,再交付六百元及租屋躲藏處鑰匙給余男購買凶刀,杜婦隨即先離開躲避查緝。余男同天下午與王男會合,埋伏在曾男公司附近等候下班,王男晚上先上前與曾男搭話,余男則趁隙持西瓜刀砍傷曾男脖子,推倒人後再往右肩砍一刀,曾男休克死亡。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結後,認為杜婦、楊男涉犯教唆及共同殺人罪,且成年人教唆兒童、少年犯罪者得加重其刑,據此起訴二人,並建請高雄地方法院加重其刑。二名少年所犯殺人罪,則由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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