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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人1184萬 判詐團5人要賠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胡姓男子遭詐騙集團冒用公務員名義騙走一千一百八十四萬元,他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彰化地院審結,判該集團陳姓、王姓等五名成員應連帶給付胡男該筆款項。
胡男主張,陳姓、王姓、謝姓、張姓及施姓等五名男子,與劉男洪男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由該集團成員自一0九年三月十六日起,分別佯稱為健保署人員、刑事警察局偵一隊隊長、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之名義,撥打電話向其佯稱「健保卡在台北市有遭到冒領健保補助費的情況,且涉及光華吸金案件,如果不想被羈押的話,要依指示匯款」等語,且要求其自行前往超商內接收詐欺集團成員偽造的「台北地檢署監管科」、「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的傳真。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匯款一二0萬元、三00萬元、二五八萬元、三百萬元、六萬元、二00萬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內,造成其財物損失。
判決指出,張男辯稱他沒辦法還這麼多,當時他們的存摺也是被人家拐騙。施男辯稱不同意原告請求,因為當時是劉男要他開車載他,他只是載劉男而已,也沒有跟他索取報酬,要他賠償不合理,因為他完全沒有經手這部分的事情等語。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法院認為,張男多次擔任車手提領款項達七六四萬元之多,實已積極參與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屬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而施男搭載劉男前往提領贓款,對劉男應他人要求提領款項,才領完錢又要至他處提款,已可預見劉男分次至不同地點提款可能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竟仍駕車幫助劉男前往不同地點多次提款達一一七萬元,縱使並非共同正犯且未參與分贓,仍具有詐欺之幫助故意而成立幫助犯。
法院說,陳、王、謝、張為共同不法侵害行為,施為幫助人,依規定視為共同行為人,故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自應與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