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覃姓保母三年前受託照顧六月大的男嬰時,疑照顧不周使男嬰左額受到撞擊,致顱內出血死亡。一審認定她情緒失控毆打男嬰,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刑九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沒證據指她有動手,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三年六月。全案仍可上訴。
覃女於民國一0七年三月起,與男嬰父母約定平日中午十二時至晚間七時,受託照顧男嬰,但同年月六月二十五日下午,男嬰額頭因不明原因遭受強烈撞擊。
覃女後來發現有異,聯絡其父母,並由男嬰的祖父母帶往醫院急救,但男嬰仍因顱內出血、視網膜出血、大小腦挫傷等急救不治。
覃女否認犯行,表示不曾讓男嬰頭部受到碰撞,當天男嬰由其祖母交給她時,額頭沒有瘀傷,但下午二時許,她抱起男嬰時發現他全身癱軟,頭上有擦傷,還說傷勢可能是男嬰父母或祖父母造成的。
法院依鑑定報告等事證,認為男嬰當時僅六個月大,剛學習翻身,不可能自己造成嚴重的顱內出血,因此不採信覃女的說詞。
一審認為,男嬰祖父趕抵時,男嬰已無哭鬧、吐奶或打嗝,而是呈現睡覺狀態,覃女仍建議將男嬰送醫,可見覃女知悉男嬰是在自己照顧時頭部受創而意識喪失、癱軟,才會建議家屬送醫。
且依鑑定報告回推男嬰顱內出血的發生時間,與覃女照顧男嬰的時間重疊,認定是覃女因不滿男嬰哭鬧,動手傷害男嬰致死,且未與男嬰父母和解或賠償,難認有反省之意,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刑九年。
高院審理認為,根據調查結果,沒有證據證明覃女是故意傷害男嬰,只能認為是覃女照顧不周才導致男嬰死亡,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三年六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