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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指土地法34條之1所有權移轉 無實質審查糾正內政部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指出,土地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是為促進共有不動產有效利用、解決共有物糾紛,但內政部卻規定,辦理相關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不須實質審查,造成強凌弱的爭議不斷,已提案通過對內政部的糾正案。
本案由監委施錦芳、紀惠容、高涌誠負責調查。糾正指出,民國六十四年增訂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當初的立法意旨,是特許透過「多數決」方式,在兼顧共有人權益範圍內,促進共有不動產有效利用;但實務辦理相關案件過程中,常有未能兼顧他共有人權益的疑慮,導致糾紛頻傳,顯示該法有重新檢討修正必要。
監委指出,內政部訂定該法的執行要點規定,地政機關辦理相關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不須進行實質審查,導致大吃小、強凌弱等爭議不斷,逾越母法保障共有人的意旨,也脫出行政程序法賦予登記機關的職權調查權限,影響共有人的財產權及訴訟權益,確有疏失。
監委舉例,台中市太平遊樂大樓建於六十八年的四層大樓,過去曾有商場、遊樂場、保齡球館,但荒廢三十年,現在只剩一樓有零星店面。一0九年有建商想改建商業大樓,收購二到四樓及地下室產權後,就引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要處分所有產權,並將收購金八十萬元轉入法院提存後,將一樓店鋪產權強制過戶。
監委認為,一樓本就可以單獨使用,不必與地下室、二至四樓綁在一起,但建商卻把地下室到四樓全部綁在一起出售,即使一樓陳訴人有優先承購權,仍無力承購高達四億四千九百萬餘元的物件,已侵害其生存權與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