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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寬 重複感染定義 放寬至14天以上
記者戴淑芳∕台北報導
本土疫情持續處在高原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3日宣布「重複感染」定義再放寬,縮短到14天以上就可列入,放眼各國是相對最寬鬆的條件。
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表示,經專家會議決議,放寬重複感染定義,將發病日或採檢日從原本的1至3個月內,下修為14天以上,符合症狀惡化、PCR或快篩陽性等2大條件可通報重複感染。
據指揮中心統計,自疫情發生迄今,國內共有3萬110例通報為重複感染者,其中約635例個案不到30天就被研判為重複感染,約占2.1%,雖仍算極少數案例,本來不會被列入重複感染病例,但經醫師判斷加上檢驗認為極可能是重複感染,因此,專家會議決議放寬定義。
羅一鈞表示,舊制「重複感染」定義為發病日或採檢日至少1個月至3個月內再度PCR或快篩陽性;新制則放寬為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14天起至3個月內者,需要出現原慢性症狀惡化、或出現發燒、或有新呼吸道症狀,加上PCR檢驗陽性(Ct值小於27)或快篩陽性,並經臨床醫師診斷為重複感染者,經通報後即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至於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3個月以上,羅一鈞說,PCR檢驗陽性或快篩陽性者,原則視為新感染個案,也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為促進用藥時效,羅一鈞表示,重複感染個案於研判確定後,可由診斷之臨床醫師逕行依專業用藥,惟若臨床醫師、衛生機關或各區傳染病防治網區之正、副指揮官對於用藥時機有疑義時,可依網區指揮官指示修正。
羅一鈞表示,這項定義修訂及醫療院所通報流程等已於今年9月30日函知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轉轄區醫療院所辦理,相關防治措施亦將視國內疫情變化適時調整,確保國內防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