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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爭議 法界指出問題在於「推定不法」

中華人權協會主辦「黨產條例適用之理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記者王柏倫、陳威穎攝)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一場結合理論與實務的黨產條例學術研討會,二十四日在北市市長官邸藝文沙龍舉行,受邀者都是法律學界和實務界的學者專家。主辦單位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表示,受黨產條例影響相關當事人或機構,蒙受重大冤屈,有人權、財產權受重大侵害的疑慮,值得社會共同關切。

協辦單位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指出,黨產條例曾有大法官解釋,但問題未結束,反衍生更多問題;因為大法官只解釋部分條文,留下爭議空間,而黨產會的行政舉措卻是現在進行式,黨產會依黨產條例既然對人民是進行「抄家」式的財產沒收,其不法爭議自然需要法學界共同檢視。

第一場報告人高雄大學張永明教授表示,黨產條例關於不當取得財產之認定不具正當性。不當取得財產之認定,違反法律明確性、法律安定性與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原則,不得作為審查行政機關作為之準據。違反政黨本質必須有行為時法律之規定為依據。由於政黨在民主政治運作中之地位,隨著時空背景改變而有不同,要課予政黨僅從事與其本質相符之行為,只得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規定去認定其範圍。

第二場是有關黨產條例對不當取得財產之認定方式與舉證責任,報告人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清秀教授指出,有關不當取得財產利益之規範,應符合中庸之道,兼顧國家與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之權益,以促進人類「共同生活之和諧」,作為實現正義之基本價值理念。一方面保障「第三人(債權人及勞工)之權益」、二方面保障「當事人合理生存發展權益」、三方面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確保政黨良善公平競爭秩序,同時應保障在野黨合理生存發展空間,以確保政黨政治良性發展,避免一黨獨大而有邁向專制獨裁之路之虞,以營造各方都能「共存共榮」的法治環境。

否則,如果假借「轉型正義」名義,而實行「絞殺性侵犯人民財產權」之作法,實際上目的在「消滅在野黨」。

第三場附隨組織認定與財產取得,報告人東吳大學客座教授董保城指出,德國社民黨(SPD),不僅是德國最富有的政黨(目前資產依據德國另類選擇黨的統計,有二點六四億歐元,折合台幣約八十六億元),還經營媒體事業。針對這兩件事情,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沒有違憲,理由是基本法並沒有禁止。

換言之,黨產條例以及當時適用的人民團體法是允許政黨有政黨財產的空間,而非一概視為政黨擁有除法律明訂可以推有的黨產外均為違法。

與談人中正大學教授林文舟也指出,黨產條例倒置舉證責任,於是否「不當取得財產」事實不明時,卻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由當事人承擔不利益的法律效果,顯已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治國無罪推定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變相沒收人民財產,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第四場有關聽證程序部分,中正大學黃俊杰教授表示,黨產會是任務型之獨立機關,其組織應具公正性及透明性,委員來源應避免個別政治偏好及敵對性,且不同侵占類型應各別聽證,辦理程序應符合行政程序法、釋字第七零九號、第七九三號及第七九七號解釋等憲法正當行政程序之完整要求,並讓政黨、附隨組織本身及其利害關係人針對相關爭點,事先獲得通知及適當之準備期間,享有依法逐案陳述意見及進行個別聽證之正當行政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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