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台北市議員李慶元一0八年間接獲陳姓里長情,指他遭北市文山區同社區某安親班找人毆打,李慶元在里長同意下,遂於安親班所在大樓外牆懸掛布條,指控安親班涉嫌恐嚇騷擾、違法超收、暴力打人等行為,安親班負責人也對李提告加重誹謗罪,一審台北地院判李無罪,二審高院二十四日再駁回上訴,李慶元無罪定讞。
全案緣起於李慶元擔任台北市議員期間,接獲文山區陳姓里長陳情,里長指遭到同社區的安親班找人毆打,李慶元在里長同意下,遂於安親班所在大樓外牆與和興路等處外牆,張貼「業者暴力打人」、「挫傷,撕裂傷」、「慘啊」、「陳情人檢舉公安,慘遭痛毆」字樣,並嵌入陳里長坐在輪椅上手臂包覆紗布彩色照片布條,用文字、照片意有所指的里長所受傷害是由安親班負責人造成。安親班負責人認為名譽受損,乃向李慶元提告加重誹謗罪,檢察官偵辦後依法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期間,李慶元坦承布條是他掛的,但否認有妨害名譽犯意,並強調是為民服務,因為召開記者會沒有效果,後來才改為懸掛布條,提醒學童家長注意安親班問題,此事攸關公眾利益。李慶元查證後懸掛布條以發表評論,無證據證明他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且檢方未舉證李慶元涉加重誹謗罪的事證,因此,判李無罪,全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院二十四日駁回上訴,李慶元無罪定讞。